(四)列入后备干部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两年的,应优先
安排交流;
(五)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
在同一职位任满五年的,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交流;在同一
职位任满五年,因有重大工作项目尚未完成或其它特殊原因暂不宜变动的,
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也可暂缓交流。
三、方法与程序
(一)领导干部的交流,由本单位、本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人事管理权限决
定;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批量交流和
个别指派交流。
(二)领导干部交流可以在市与市之间、区与区之间、部门之间、区与部门之间、
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进行。鼓励和支持市属干部跨市交
流。干部在本市的范围内交流,按以下办法进行:局(区)级领导干部,实行
跨区、跨部门交流;市、区直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含代管)的处、科级领导干
部,主要在本部门内的不同处、科室之间进行交流,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区、跨
部门与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各区街道办事处和镇级领导干部,一
般在本区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也可跨区或与市直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是:l、组织人事部门每年提出交流计划;2.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3、按规定程序报批;4、办理调转任职手续。局
(区)级领导干部的交流,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市、区直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含代管)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内的交
流,由本部门组织实施,按人事管理范围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区属工
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领导干部在本区范围内的交流,由区组织人事部
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报区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干部交流中涉及的调动、任免手续,属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和指派的,由
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其它按现行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管理与监督
领导干部交流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