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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
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20 日内审
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
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
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
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