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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全部进驻现场,加强对投资、质量、进度的控制,建立健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协调
建设各方关系,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

  三、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人留驻现场;继续做好工程完善、收尾等有关监理
工作,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协助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第七条 承担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有法人资格、有营业
执照、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历。

  第八条 中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包括 2000 万元)的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
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择优选择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其他项目由黄河上中游
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由有关省(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选择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
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方式。

  第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内容及项目区情况,设置一级或两级至三级的监理

机构,进驻现场执行施工监理业务。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 总监 )、专业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必要的行政、服务人员组成。

  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由监理单位提名并经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同意后任命。
总监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力,同时承担相
应责任。二级监理机构负责人由总监任命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

单位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行政服务人员,在总监领导下,按照授权和分工范
围开展工作。

  第十条 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总监应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对水土保持技术有较全面、
系统的知识,并有水土保持项目监理资历。

  二、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
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熟悉水土保持相
关技术,并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监理经历。

  三、监理员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
理员岗位证书》),掌握水土保持专业技术。

  第三章 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并须报黄河上中游
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合同应以《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编制须知》
(见附录 A)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

  第四章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在总监指导下编制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规划。监理
规划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原监理单位的选定单位审批。监理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项目简述;监理机构与工作制度;监理工作方法和要求;监理工作用表格式和填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