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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 及《煤、
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 0215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2.1.3 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
社会和环保等
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
和开采损失煤量;
2 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 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 85%。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
方案比较后确定。
2.2.2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 300、210、150、90、60、30kt/a。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 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 16h 计算。
2.2.4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 2.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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