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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

 

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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