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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是指

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基金、集

资款、手续费、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均应依法并入营业

 

额计算应纳税额。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 包工包料 还是 包工不包料 ,营业额均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

 

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

 

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

税率。营业税税目税率见表 3.4.1  

  

表 3.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