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
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信息
产业部核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 6 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
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受查
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表
二)一式两份,连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
位将复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是否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经济纠纷中,是否被证实有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