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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2 张。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

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信息

产业部核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 6 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

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受查

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见附表

二)一式两份,连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

 

位将复查材料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事通信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是否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三)在经济纠纷中,是否被证实有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