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
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
人员等。被监理单位应当按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第九条(合同责任)设备监理活动以有关方的合同为依据,设备监理单位承担合同约
定的监理责任,但不免除被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监理的实施)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
围和内容,编制设备监理计划,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应当适时通知设备监理人员参加监理合同确定的有关监理
活动。
第十一条(监理报告)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设备形成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
阶段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应当及告。
设备监理单位按合同完成监理工作后,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理报告和
合同约定的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委托方、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单位对监理活动
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机构人员资格)设备监理单位是指独立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资格的组织。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
册登记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设备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进行监理活动,参与设备形成过程的质量、
进度和费用控制;按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监理报酬;(二)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