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
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
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
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
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
续。准予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
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
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
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70 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