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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

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

 

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

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

 

 

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

续。准予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

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

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

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70 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