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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总经办应指定专(兼)职资料员保管档案材料,将档案材

料放入专门的文件橱内,并达到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的要求。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档案的保密,不得遗失,一旦遗失,

查清责任后由责任人填写遗失单,并接受公司相应处罚,重要资料及

时报案查找。

    

  

第六条 公司人员如离职或调岗,在离职或调岗前要做好档案的交

接工作,避免遗失、泄密现象的发生。

档案材料的移交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整理组卷、登记造册,

在规定时间内向总经办移交。

  

第八条 文书类档案按年度归档,归档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

  

第九条 各类工程建设相关报批、手续、审核证件、批件、证书,主办

人员拿到证件后次日经总经理签看后,原件即日存入总经办,需用时

严格办理借用手续,保管者不准损坏、遗失。

    

  

第十条 需立卷归档的各种工程审计类资料,在审计报告发出一个

月内,由项目主审人整理成卷送交总经办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类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半月

内向总经办移交。

  

第十二条 荣誉实物类档案应在接收实物后一周内向总经办移交。 

档案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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