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以农场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需要用章,须经场长
签字后方可加盖,并保留一份存档。
第4条
公章使用造成的一切过失和损失,均由批准用章人承
担
一切责任,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善后工作。
第5条
本办法由农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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