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三条 以农场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需要用章,须经场长

签字后方可加盖,并保留一份存档。

第4条

 公章使用造成的一切过失和损失,均由批准用章人承

一切责任,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和善后工作。

第5条

 本办法由农场办公室负责解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