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技术设备
第一条:铁路设备施工及技术资料的规定
《技规》第 4 条补充规定
铁路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
部有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准施工。竣工后,于交付使用前,
施工单位必须向运输科及有关单位提供规定份数的竣工文件和
技术资料,没有竣工文件和技术资料不准使用。
其内容包括
1、区间、材料线、站场及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线路的平
面、纵断面图,各股道有效长、线间距、道岔型号。现有各区间、材
料线、以及各站场股道的长度、坡度、曲线半径(包括坡度及曲线
的起止位置),以上资料由工务段提供。
2、信号机的里程、位置及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联锁图表和
进站信号机至第一位道岔(警冲标、尖轨端的绝缘节)间的距离,
以上由电务段提供。
3、站台、雨棚、房屋等建筑物,靠近轨道的边缘距线路中心
线的距离,距轨面的高度。
4、站场照明的数量,设置位置,能力和距轨面的高度及距
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以上由电务段提供。
5、其它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设备的位置、距线路中心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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