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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术设备

第一条:铁路设备施工及技术资料的规定

《技规》第 4 条补充规定

铁路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

部有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准施工。竣工后,于交付使用前,

施工单位必须向运输科及有关单位提供规定份数的竣工文件和

技术资料,没有竣工文件和技术资料不准使用。

其内容包括

1、区间、材料线、站场及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线路的平

面、纵断面图,各股道有效长、线间距、道岔型号。现有各区间、材

料线、以及各站场股道的长度、坡度、曲线半径(包括坡度及曲线

的起止位置),以上资料由工务段提供。

2、信号机的里程、位置及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联锁图表和

进站信号机至第一位道岔(警冲标、尖轨端的绝缘节)间的距离,

以上由电务段提供。

3、站台、雨棚、房屋等建筑物,靠近轨道的边缘距线路中心

线的距离,距轨面的高度。

4、站场照明的数量,设置位置,能力和距轨面的高度及距

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以上由电务段提供。

5、其它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设备的位置、距线路中心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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