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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非公务不派车,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两位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限制行车范围。未经批准私自出市境的,除参照运输

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另行罚款 50 元。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归位制度。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

任何人不得私自开车回家。特殊情况,要及时向车管人员和主管领

导请示,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除参照运输业收费标准收取费

用外,另行罚款 50 元。节假日,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一律不准动

用公司车辆。

第九条 外出车辆停放。经领导派遣外出的车辆停放时需进停车场

并有交接手续;无停车场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驾驶员临时离

开车辆,必须熄火锁门。因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损坏

一律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制度。驾驶员每天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

中、收车后的自查,对检查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在登记本上。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

 

(一) 公司的各种车辆,一律经行政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送定

点修理厂修理,否则修理费一律不予报销。长途用车在外修理,须

先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