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需听从综合管理部统一调遣和委派。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本着先到先走原则对车辆进行调配,并按照规定,
视情节轻重而定。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时,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
填写《***用车申请单》并记录里程(附件1)。待使用完毕归还时,需将车钥匙、
停车卡及里程记录单一并交回综合管理部。
第三章 公务车的保养、维修及年检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务车的保养、维修、年检、装饰等工作,保证
车辆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人应坚持出车前检查、出车途中检查、出车后检查,
重点检查车辆的油、水、电、制动、轮胎、仪表、灯光、转向灯等,一旦出现故障
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或交综合管理部送修。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每辆车的保养里程和保养期限,按时对车
辆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违章的罚分和罚款由车辆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
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人应及时拨打 122”报警电话,向交通
队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综合管理部;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
伤人员及物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公务车使用人在
“
”
接送客人时如发生 误时误事 现象,视情
节轻重对使用人及司机处以¥200-¥400的罚款;对于不爱惜车辆、车容不
整洁、没有及时检查和维修保养车辆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400的罚
款;对私自出车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400的罚款;对没有接到《***
用车申请单》而出车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400的罚款;对于玩忽职
守、消极怠工者,一旦查明属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如遇变化或特殊情况,使用人和司机应致电综合管理部,不
能临时改变行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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