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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每个工作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在工作日下班后、公休日或法

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加班,加班按小时计算。除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安排员工的加班时间每日不

应超过 3 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十条 公司提倡员工高效率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各

级管理者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严格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不

 

得擅自安排和强迫员工加班。

安排员工加班,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和综合管理部审核,

未经公司分管领导和综合管理部批准,或个人自行在非工作

时间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公休日外,员工还可请休

带薪年休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孕产假、计划生育

 

假、探亲假、公假、路程假等假期。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按照《 》执行。

员工休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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