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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经理(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半年、年度考核成绩,根据

上述权限考评后,以分管领导的审定为准;

4、特别贡献的加分奖励以总经理审定为准。

   

第三章 考核依据与评分原则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主要依据:

1、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为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情

况,以及特别贡献和成绩等;

2、部门经理(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主要包括所

分管部门的工作及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占 70%的
权重)、对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原则上占 20%的权重)、协作与
配合(原则上占 10%的权重),以及特别贡献和成绩等;

3、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主要包括工作计

划完成情况(原则上占 70%的权重)、劳动纪律与工作表现(原则
上占 20%的权重)、团结协作(原则上占 10%的权重),以及特
别贡献和成绩;

4、特别贡献加分奖励的考核依据,原则上为本职工作以外的

特别贡献和重大业绩。

  

第八条 绩效考核评分要素:

1 “

、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工作完成的质

量、进度和效果,并兼顾工作强度和数量;

2 “

、 组织管理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与管理、部属培

养、内部沟通合作等情况;

3 “

、 协作与配合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与关联部门及人员工

作配合和协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协作效果,以及部门工作是否顾
全大局等情况;

4 “

、 劳动纪律与工作表现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遵守公司规

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态度和表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