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门经理(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半年、年度考核成绩,根据
上述权限考评后,以分管领导的审定为准;
4、特别贡献的加分奖励以总经理审定为准。
第三章 考核依据与评分原则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主要依据:
1、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为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情
况,以及特别贡献和成绩等;
2、部门经理(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主要包括所
分管部门的工作及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占 70%的
权重)、对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原则上占 20%的权重)、协作与
配合(原则上占 10%的权重),以及特别贡献和成绩等;
3、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主要包括工作计
划完成情况(原则上占 70%的权重)、劳动纪律与工作表现(原则
上占 20%的权重)、团结协作(原则上占 10%的权重),以及特
别贡献和成绩;
4、特别贡献加分奖励的考核依据,原则上为本职工作以外的
特别贡献和重大业绩。
第八条 绩效考核评分要素:
1 “
”
、 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工作完成的质
量、进度和效果,并兼顾工作强度和数量;
2 “
”
、 组织管理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与管理、部属培
养、内部沟通合作等情况;
3 “
”
、 协作与配合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与关联部门及人员工
作配合和协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协作效果,以及部门工作是否顾
全大局等情况;
4 “
”
、 劳动纪律与工作表现 的评分要素主要包括:遵守公司规
章、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态度和表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