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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多数情况下,公司章程还会列明许多必须由董事会决定或批准的事宜。

(二)监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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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年修订的《公司法》强制规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公司都必
须设监事。监事作为公司的外部监察,主要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确保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可以要求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正因如此,法律规定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此另外做
出规定,总经理就有权提名任免或罢免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规定,总经理应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此外,总经理还应当从事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活
动并就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事项做出决定。

董监高职权的评析:
    

董事:经由于法定原因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某决定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而又得不到董事签字批准时,问题常会产生。比如说,股东想增加注册资本,
但有一名董事不同意或不予配合,假设非要得到该董事的同意(例如该章程
规定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那么股东就必须先替换这名董事,然后才能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监事:在实践中,外国投资者总是限制监事发挥作用,任命一些对中国

业务一无所知的人员担任监事。在许多案例中,投资者都自己积极主动地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也的确有权随时终止董事的任期,
并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高管: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总经理过度控制公司的经营,避免其谋取私

利,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和权限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