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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倒签、补签劳动合同,不能规避双倍工资问题。
    但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费应计入月工资
    石某去年进入某公司职工食堂打杂,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
月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 980 元,可每月石某到手的工资只有 796 元。
    公司劳资科负责人说,扣除了她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因报酬少,
最近石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以 796 元为每月的工资基数,给她发了经济
补偿。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

10 条、第 12 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3 条、第 16 条、第 19

条,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出自劳动者个人工资,应当计入确定经济补偿
数额的月工资基数。
    月工资应当是税前收入
    尹某是某企业的会计师,在该企业工作多年,月工资 8500 元。最近公司换了新领导,
新领导上任后多次违反财经纪律支付,让他做假账。他予以抵制,领导与他不和。以整合
机构,精简人员为名,取消了他的岗位。经协商他同意离职,可经济补偿月工资却是按
7500 元计算的,说是扣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