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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

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