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
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
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
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
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
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
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
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
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和队伍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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