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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

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

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

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

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

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

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

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

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和队伍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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