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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
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
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
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
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
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
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
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
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
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
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
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
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