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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

索引号 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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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员工退出

4.3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必须不违反《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之规定

4.4 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就解聘员工的问题征求工会意见

4.5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对技能和能力素质及其他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

因病和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

排工作的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连续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经企业培训或调整工

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企业依法宣布解散或与第三方合营期满的

-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技术条

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4.7 员工离职会签单应必须有以下部门审核签字:辞职员工本部门、财务部门、人力

资源部,但不排除其他相关的离职手续经办部门的审核签字。主要审核部门的审

     

     

核签字的顺序为:辞职人员本部门

财务部门

人力资源部。

4.8 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以及其

他部门经理认为有必要与之签订竞业合同的人员在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均应与其

签署竞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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