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倜律师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益,应当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减少
因此产生的纠纷。
  案例:某食品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刘某等 5 人于 2009
年 2 月入职,公司以合同附件形式向刘某发放了公司规章制度。2009 年 5 月,公司因刘某
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刘某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他
们这些后来入职的新员工同意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
为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在后来新招员工时也要求员工对此予以签名确认,刘某
是因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便申请了劳
动仲裁。该案的争议焦点正是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新招的新员工是否适用的问题,
该案经仲裁庭查证核实,公司在刘某入职前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了规章制度,在刘某入职
时又组织刘某签名确认,该规章制度对刘某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刘某
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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