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建设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县、自治县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
事务所或工程顾问公司。
第七条 新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担监理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和业绩资料;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监理单位还应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设立监理赔偿准备金 ,准备金金额不得少于相应资质等级注册资金
的 20%。赔偿准备金应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来自:www.fdcew.com),不得
挪作他用。赔偿准备金支付赔偿后,应按规定及时补充。赔偿准备金的支付方式及程序另行
制定。
第三章 监理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