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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对建设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县、自治县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第六条 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
事务所或工程顾问公司。

    

 

第七条 新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 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担监理业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和业绩资料;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监理单位还应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设立监理赔偿准备金 ,准备金金额不得少于相应资质等级注册资金

的 20%。赔偿准备金应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来自:www.fdcew.com),不得
挪作他用。赔偿准备金支付赔偿后,应按规定及时补充。赔偿准备金的支付方式及程序另行
制定。

    

 

第三章 监理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