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同意,
并报备案机关备案。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
原则执行:500 万元以下不少于 3 人,500—1000 万元不少于 4 人,1000—3000 万元不少于 5
人,3000—5000 万元不少于 6 人,5000—10000 万元不少于 8 人,10000 万元以上不少于 10 人。
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
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在监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
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确需同时兼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
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在执业活动中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
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
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
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考核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工
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
职责,玩忽职守,作风恶劣,“
”
吃、拿、卡、要 ,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养,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约束、执
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
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工程建设
信用评价体系当中。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
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社会监督、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选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建筑市场诚
信信息平台,激励守信行为,
惩处失信行为。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 号)要求,严格
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监理企业动态考核长效机制,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
合。今年,重点核查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标准要求、2008 年 1
月 1
“
”
日后新开工工程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承揽工程、签订 阴阳合同 、
恶性压价竞争、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
位和个人,
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建设监理统计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