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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同意,

 

并报备案机关备案。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
原则执行:500 万元以下不少于 3 人,500—1000 万元不少于 4 人,1000—3000 万元不少于 5
人,3000—5000 万元不少于 6 人,5000—10000 万元不少于 8 人,10000 万元以上不少于 10 人。
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

 

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在监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
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确需同时兼任其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
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在执业活动中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

 

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

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
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考核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工
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
职责,玩忽职守,作风恶劣,“

吃、拿、卡、要 ,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养,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约束、执
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
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工程建设
信用评价体系当中。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
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社会监督、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选表彰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建筑市场诚
信信息平台,激励守信行为,

 

惩处失信行为。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 号)要求,严格

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监理企业动态考核长效机制,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
合。今年,重点核查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标准要求、2008 年 1
月 1

日后新开工工程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承揽工程、签订 阴阳合同 、

恶性压价竞争、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
位和个人,

 

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建设监理统计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