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
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

委员会审查,

 

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

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

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来自:www.fdcew.com)“

公正、独立、自主 的原则,开展工程建

设监理工作,

 

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 ,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的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

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

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

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

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

 

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 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 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

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

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
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