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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
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 5 名经
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
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 10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
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