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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6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 年 6 月 30 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

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和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有

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
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
单位。

 

第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
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
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
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
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
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