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水处理招商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基本考虑
合身、适用的招商方式是污水处理项目招商成功的保障。本项目之所以采
用竞争性谈判的招商方式,是基于招商目的和时间上的考虑。
为了满足开发区入区企业的迫切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污水厂最迟务
必在 2009 年 10 月初开始设计、年内开工,以实现一年后投入使用。而国融大通
受聘担任招商顾问是在 8 月初,计算下来,预留时间不到两月。国融大通接受
委托后,经过慎重考虑,建议招商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
定,选择竞争性谈判作为本项目的招商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的概念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
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采购法》规定当满足①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③技术复杂
或性质特殊;④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⑤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
额等五种情形之一时,即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作为一种独立的
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
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为国际规则所确认、各国所普遍采用。
(二)竞争性谈判的优缺点分析
除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以外,在《政府采购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招标、邀标、
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四种政府采购的方式。
以招标方式为例,其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
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但
是往往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
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招标方式还不适用于某
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任务。由此可见,招标
方式具有灵活性差的缺陷。
而竞争性谈判具有针对性突出的优势,重点适宜于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
迫的招商项目,尤其对于需要紧急采购,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物资和服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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