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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也就是说暂列金额将来要按清单分部分项据实结算 ,
在投标期你认为这个价高点好,还是低点好?
5、结算金额大大超过暂列金额,审计不给超出部分的结算款怎么办?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
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再仔细看清这条性质里的法律主体,你把他们送上法院,还怕钱要不回来吗?
这 5 条问题其实都是单项选择,暂列金额的真正的操作其实承包方起着重要作用,下面
是个人对暂列金额下的定义:
1、暂列金额是发包方的投资成本,决不是简单的造价参考:发包人虽然有权暂定并掌握使
用的一笔款项,但发包方毕竟不是专业施工方,对成本的掌控无法达到专业水平,这就
要求施工方在花这笔钱时替发包方起到参谋作用。
2、暂列金额是特殊的变更:做施工的都熟悉变更,更熟知如何操作,但暂列金额不同一
般的变更,它虽然最后要以变更形式反映出来,但不同于变更的地方是一般变更没有预
知性,只有发生了或发现了才提出办理,而斩列金额开始就知道要发生的,与之相对应
的费用也是相对确认的。只是条件未成熟,甲乙双方投标时暂时无法操作。
3、承包方有义务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参与暂列金额的方案制定一方面体现承包方
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体现出承包方的责任感,成功的将施工成本控制在暂列金额的范
围内,对发包方而言,比拿施工方一个红包要踏实许多,对施工方而言,成功的方案可
以让结算变得异常顺利,这比干完活 3 年拿不到钱甚至上法院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