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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
工程监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
部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类企业动态监管平台,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其中一部分。采用记分机制,
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进行记分 ,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做出相
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
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
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
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
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
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

法律

 

 法规

 

 

政策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