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
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
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
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
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 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