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工

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

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工程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有关

协会)推荐。

  

  第五条  省示范工地评审坚持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

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 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