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
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 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第十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录 1)所属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其
母公司直接向建设部申请,但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
(一)中央管理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中央管理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三)以上(一)、(二)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除上述规定外,上述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及其他驻晋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各类
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的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但增项资质不得高
于主项资质。
申请资质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的 14 个工程类别提出本企业主项、
增项资质的工程类别。除铁路、公路、航天航空及市政公用工程外,其他类别在申报时,工
程范围不再细化。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时,考核条件以主项标准为主,但增
项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相应人数标准(附录 2)要求,其人员、业绩在申报材料中
应分类报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