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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单位

 

资质证书,并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业。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

 

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

 

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第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或初审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

 

  国(境)外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监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