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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织、会同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组织、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具体意见
并监督实施;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要求,组织材料设备的
供应;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自理工程质量事
故,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
  7.协助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
  8.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的
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拨款凭证;
  9.处理违约索赔和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0.参与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1.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工程技术档案;
  12.审查工程结(决)算。
  (四)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定期进行回访,按规定督促保修。
  (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监理事项。
  第十条 外省市的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核准并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的工程,原则上由我市监理单位承担,如
投资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单位参加了,一般以我市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监理,我市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的,不得委托其他监理单位承担 ,
但可向国外监理单位进行经济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费率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
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费在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预付不低
于监理费总额 50%的监理酬金。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是经批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已取得工程师(或建筑师)、经济师(或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工程
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二)具有 3 年以上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实践;
  (三)经市人事局、建设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凡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经考试合格,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
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党政机关或者施工、
设备制造及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