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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五)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七)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
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十)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十一)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二)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三)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六)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
第九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
位回访、监督保修直至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配套,
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2 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 1 人。兼职监理
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 15%;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
第十一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
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
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
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第十五条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
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监理合同与项目监理组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