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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或国有集体控股、参股单位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

  (六)私营、私营控股单位投资兴建的涉及公众安全、公共环境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监督工程质量,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定级审批制度。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先经市建委进行审查 ,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级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本市境外的监理单位进入我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到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外省应

先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
料并接受资质审验。
  (一)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
  (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人员简历一览表及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承担过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

合同应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