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
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
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第十条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地)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
案手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六)省、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证。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