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09 年 5 月 31 日前,企业应当按照此次复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将复查申请资
料提交至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 5

号窗口,申请表中申请内容一项应注明为 资质延续 ,

不需提交单独的申请报告。复查申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
  
  (二)资质复查及上报
  
  2009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市建委按照 158 号部令的资质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通过查验申请资料、网上核对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注册资本、
注册人员配备等资质标准的内容。对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并需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专业甲级资
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资料,市建委将及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达不到相应资质标
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市建委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原专业甲级资质的,重新核定的结
果还将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资质复查结果公示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10 日,不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专业甲
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以及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含重新核定后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复查结果在市建委网站(www.ccc.gov.cn)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
期间提交申述材料。
  
  (四)资质复查结论公告
  
  2009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5 日,市建委作出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复查结
论,并上网公告。
  
  (五)换证
  
  2009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31 日,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将全套旧资质证
书提交至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 5 号窗口,市建委根据资质复查结论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市建
委将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
  
  四、其他
  
  (一)2009 年 8 月 1 日起,原准予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监理业
务的相关批件、手续等自行失效。原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在渝
开展监理业务的,应持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重新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二)2009 年 8 月 1 日起,工程监理企业统一使用新的资质证书,所有旧资质证书
自行失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