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
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
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
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
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
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
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