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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

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

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

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

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

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

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

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