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日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
当在
20 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在公众媒体
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
日起,应当在
10 日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
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
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