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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

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

当在

20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内,在公众媒体

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

日起,应当在

10 

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

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

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