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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
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
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
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
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
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
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 10 日内,报请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
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
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