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市建设局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 A4 幅面折叠);
(二)本工程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等设计依据文件,以
及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重要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
可设立甲、乙二个级别的审查机构。
设立审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 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设立甲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符合条件的勘
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7 人;设立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
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4 人。
各级审查机构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宜设置审
查人员。
根据审查机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市
暂设立一个审查机构,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建委可申请设置 1 名至 2 名专职审查员。市建设局可委托已
设置专职审查员的镇建委负责审查本镇范围内一定规模(即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以下的
建筑工程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