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理工程,其土建工程项目,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
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统一设计;也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设计,但应当与高等级公路工
程设计协调一致,有关的技术设计资料,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各种管线土建工程作为高等级公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高等级公路工程统一
组织招标、施工、监理。
第九条 安排列入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对未报管线建设计划不能安排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不得在高
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十一条 与高等级公路平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应设置在车道以外,不得在车道下平
行铺设。横穿高等级公路的地下管线,应建有便利维修的专用涵洞。在高等级公路建成后
要求铺设的,应报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从公路桥梁、地道或其他指定地点通过。
第十二条 在已竣工的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按
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批
准。
只需横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的,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批
准。
第十三条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禁止架设与公路平行的各类架空管
线。横跨公路的架空管线,其支撑管线的杆柱支架,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跨越公
路车行道上空的管线,应当留足距高等级公路路面的安全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高等级公路上设置架空管线按经过批准的规划方案办理。
第十四条 对涉及已竣工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于工
程施工前向市公路主管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一)就开挖工程与复原工程所需的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达
成书面协议,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
(二)持路政管理机构出具的路产损失赔偿费证明,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公
路开挖许可证;
(三)在管线工程放线后,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验线后才能
施工。
第十五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铺设管线的施工作业中,应严格加强现场管理,禁止发生
不按验线后的线路走向开挖,扩大开挖宽度,非地质原因改变开挖深度,乱甩弃土、乱堆
材料,损坏公路设施等妨碍公路快速安全运行和路产完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