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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

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
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
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
需费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
  (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
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
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
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

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
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
全服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

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