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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国家重点基建项目由院组织项目法人并任命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特别重要的建
设项目,院将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管委会),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并对项目建
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管委会)建立例会制度,讨论建设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项目法定代有人或受法定代表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

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全力以赴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
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必要的建设管理机构,该机构对项

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按建设部 1997 年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组建方案报院基建主管部门备案。如需从项目总投资中提取管理机构费用
的组建方案,应报院基建主管部门核准。

法规

    

    

 

第三章 计划和财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循序渐进地开展建设
前期工作。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总概算和工程招标中确定的工期,按院建设计划要求,
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使计划建设内容与建设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供应条件相适应。
   (四)保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以及名部配套项目密切衔接,同步竣工。
   (五)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规模,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计划编制内容及方法

   (一)建设项目前期(预备项目)工作计划,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
为建设实施,进行勘探设计,编制设计文件,落实建设条件,而制订的建设前期计划。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院报送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分度计划安
排的建议。
   (三)年度计划是实施性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院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编制,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成及时报院主管部门进行平衡。其中:自筹资金实行指标管理,
在上报计划时要附建设银行存款证明;基建设贷款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院下达的年度
基建贷款计划通知,向建行经办行答定贷款合同,并负责偿还贷款。具体要求按中国科学
院科发建字[1998]0219 号文《中国科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以院下达的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安排实施,开展基建活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