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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
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

  

  (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

  

  (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

  

  (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
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