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职责:
(一)本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职责;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建设局(委)是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局(
委)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
理
;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三)负责办理本地建筑企业资质登记手续和外来建筑队伍的入境注册手续;
(四)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审查建设业主的发包条件和承包方的资质
等级
,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格和抗震设防的审查;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承发包合同的
执
行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法规,负责建筑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
(二)依据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资质注册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
业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
证
;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的秩序。
第九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核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营业执
照
;
(二)推广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进行鉴证;
(三)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第三章 资质、队伍管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和营业
执照(
“
”
以下简称 两证 )
“
”
进入市场,必须按 两证 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
,不得擅自越级和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任务。
“
”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建设监理单位所持的 两证 是从事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涂改
、转借或伪造。
第十二条 凡进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