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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
管理。

    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
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九条投资 1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
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
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核发资质
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
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件,到省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
准出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
工申请。
  省重点建筑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