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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国有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和监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㈠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

工 ; 
  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㈢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
程质量责任制;
  ㈣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各县市、口岸委、赛管委及州直各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州发改委提交下年
度计划投资项目,经行业评审后列入州级项目库。州发改委对项目筛选汇总后上报州人民
政府研究确定,州人民政府对研究确定后的计划投资项目批转州发改委,州发改委向项
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收到立项批复后方可依次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州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其中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
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立项批复文件下达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评
价等预审手续;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资金落实等建设条件具备
的建设项目,州发改委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收到年度基本建设
计划批文后,应及时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概算申请文件上报州发改委、财政局;州财政局
对工程概算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转送州发改委;州发改委结合州财政局出具的工
程概算评审意见,下达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设计内容以及工程概算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
当向州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州发改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项目投资预算审批

  第十条经州发改委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按照 先

评审、后编制 的工作机制,为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提供科学、合理、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将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
程概算)、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设计图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应
及时报送州财政局进行投资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州财政局收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对项目投资预算进
行评审,编制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预算,对所有项目支出预算汇总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根据自治州的可用财力、上级对项目的投资及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州人民政
府确定项目当年财政支出预算规模,批转州财政局办理项目当年财政投资预算批复手续。
  第十四条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当年财政支出预算规模,向项目
法人或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当年财政投资预算批复文件,同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
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